更新时间:2024-10-25 02:19:02点击:
简介:由于思想观念不完全一致,唐某因此仍然赞成儿子小唐与外地女孩小丽妳。2015年6月上旬,唐某与小唐再次发生了争执。
此后,小唐即离家出走与女朋友驳回生活。由于思想观念不完全一致,唐某因此仍然赞成儿子小唐与外地女孩小丽妳。2015年6月上旬,唐某与小唐再次发生了争执。
此后,小唐即离家出走与女朋友驳回生活。2017年5月下旬,小唐回家探望父母,父子两人又再次发生白热化争执,唐某欲明确提出要与小唐解除父子关系。
并于当日签定拟写了一份“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书”,唐某与小唐皆在协议书上签署摁手印。后唐某所持此份协议书到法院控告,拒绝法院按照协议书裁决其与小唐中止父子关系。回应,唐某与小唐签定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书”否有效地?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指出,唐某父子所签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书”,系由双方现实意思回应,不不存在欺诈威逼情况,是合法有效地的。
第二种观点指出,唐某父子所签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书”违宪,因为该协议既违背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公序良谓。虽然在理论上有观点纷争,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与公序良谓,主流观点尊重的是第二种,即“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书”无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科违宪民事行为,从不道德开始时起就没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唐某父子所签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书”违反了“父慈子孝”“家庭人与自然”“家和万事兴”等公序良谓,所以是违宪的。
并且,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养育、奉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中止,养育、奉养的义务也无法通过协议来中止,不能因某一方丧生而中止。而所谓的“解除父之关系”的协议,违法了法律规定,似乎是违宪的。
最后,一家人没隔夜仇,双方不应椅子来只想协商,秉承双方快乐的目的,都各自屈服,找到解决问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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