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6 02:19:02点击:
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的,应该自月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多达一个月反感一年并未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缴纳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拒绝用人单位除了缴纳《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双倍工资之外,自行缴纳经济补偿金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王某投资建厂并在项目立项后,于2011年3月起聘用孙某华看守工地。2011年12月工商部门授予营业执照后,孙某华仍然回到王某的工地工作至2012年2月,但双方一直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孙某华之后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他请辞否可拒绝王某缴纳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获得的回应回应:“公司在筹划期间并未签定劳动合同不必须缴纳双倍工资,徐某华主张的双倍工资应该从单位获得营业执照后的第二个月为准。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将不签定劳动合同可取得经济补偿列为其中,如果单位没签定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主动请辞,主张经济补偿的拒绝会获得法律反对,况且用人单位早已分担了缴纳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再行拒绝经济补偿对单位不公平。”徐某华不表示同意,指出及时双倍工资就是指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出来,公司也应该对他缴纳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展开补偿。
那么,在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而造成劳动者主动请辞的情况下,否应当对劳动者缴纳经济补偿呢? 【小编评析】 我们指出,在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而造成劳动者主动请辞的情况下,应该对劳动者缴纳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尽管没列出用人单位并未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本法第46条规定缴纳经济补偿,但是在第38条第1款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款项,也并未将用人单位并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回避独自。二、《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中止相同期限劳动合同、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还包括:(1)《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创建劳动关系,应该议定书面劳动合同。
已创建劳动关系,并未同时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多达一个月反感一年并未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缴纳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剩一年并未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剩一个月的次日至剩一年的前一日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缴纳两倍的工资,并视作自用工之日起剩一年的当日早已与劳动者议定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应该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将对证明劳动关系的否不存在设置障碍,劳动者主动明确提出中止劳动关系是迫使不得已之荐,即不得不中止劳动关系并非劳动者主观意愿,如果该情形用人单位不缴纳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的再度损害。
像《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列出的情形一样,无论用人单位并未及时足额缴纳劳动报酬还是并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乃至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其风险的承担者都是劳动者,为了回避遭到更大的损害,劳动者唯一的自由选择就是与不法单位中止劳动关系。从经济补偿的性质来看,中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新的低收入、社会保障承担责任。如果意味着是以缴纳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手段,一旦多达时效,法律是未予反对的,劳动者的所有权利主张都将落空,这是与法律原意有违的。所以我们指出,在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而造成劳动者主动请辞的情况下,应该对劳动者缴纳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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